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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www.110.com 2010-07-30 15:04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携带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审核批准后,领取审批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原件)

  4、发票、《发票购领簿》及地税发票专用章;(原件)

  5、清算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共管户须提供国税注销税务登记的批复;

  7、国有、集体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对帐单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所有税票、申报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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