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开展对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近日,中注协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会协[2009]66号,下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兼职检查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行业监管工作、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经中注协审查批准,可担任兼职检查员。
办法要求,兼职检查员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担任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负责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兼职检查员由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审核,并经中注协最终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主要包括: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中注协查阅。
义务主要包括: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兼职检查员可以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与检查有关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兼职检查员出现下述五种情形时,由中注协予以解聘: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违反检查纪律的;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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