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制作和换发税务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各级税务稽查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市局的规定审核确定持证人员,收集报送有关资料,领取和分发税务检查证。
二、检查证的持证范围:各级稽查(分)局、稽查管理部门、税政部门的正式干部,税务所有稽查职责的正式干部。
三、为保证此次工作的顺利,各单位应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及统计报表。
(二)持证人员的2寸免冠正面春秋装彩色近照一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四、各单位必须全部收回旧证,并按市局通知的时间到稽查处缴销旧证后,才能领取新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国税发[20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5年7月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以来,《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在保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总局在换证之际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进行了修改,并且统一了国税局、地税局和涉外税收检查证式样。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及税务检查证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后,方可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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