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并完成《财务比率分析表》。除此之外,还可按照财务通则的要求,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时,根据情况选用: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4)存货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资本金利润率
(7)营业收入利税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4.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企业或个人有关纳税情况以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初步做出判断,拟定本次检查项目、检查重点,完成《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领导审批确立的检查项目及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分工,运用税务审计(或检查)工作底稿方法,根据本规程四条所列各税种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时间预算,并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6.检查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之后,应立即填写《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检查内容需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
7.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认为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突击检查时(即检查时不通知企业),经请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完成《企业税务立案检查呈批表》;
8.对个人纳税检查内容确立之后或被举报有偷、漏、避税问题的个人,经过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认为事实确凿,需要与本人对证的,可以向其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阶段。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现场检查阶段具体工作有:
1.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具体工作时,应当与被检查企业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生产经营效益、联属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以及检查有关帐册、凭证以及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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