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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7)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12.商业、服务、建安企业等行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服务业取得的加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服务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并入收入项目申报纳税。

  (3)餐饮业接待客人用餐或交际应酬用的烟酒、饮料等收入是否按对外营业价格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4)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时,有无扣减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如银行信用卡手续费等。

  (5)企业取得的场地出租、保管费等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餐饮业将自己生产的面包、糕点等自制品对外销售,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7)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销售时有无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8)建安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对其工程超过一年的,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

  (9)建安企业申报工程收入是否按流转税有关规定缴纳流转税(重点检查总包、分包统一或分别纳税问题)。

  (10)汽车维修等行业支付给客户的回扣实物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无影响流转税情况。

  (11)有代理业务收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其代理业务的性质,正确划分自营与代理的收入界限,有无属于自营性质的收入,将差额按代理收入申报少缴流转税。

  (12)商业企业是否有隐瞒销货收入,支付回扣、佣金是否适当,代理销售是否申报纳税。

  13.汇总检查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

  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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