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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2)
www.110.com 2010-09-03 13:03


    第十六条  拆除既为商业用房又兼作住宅的房屋,可以用商业用房原地安置,也可以用住宅用房屋异地安置,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和本市规定所称的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东城区、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缩小或者扩大安置补偿范围的,市房地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平安大街建设工程实施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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