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www.110.com 2010-09-03 13:09

【阅读全文】

(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室一厅,建>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