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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71号
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四市使用软贷款实施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省交通厅直属单位——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为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称“承接平台”)。辽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各市政府设定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各市拆迁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项目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五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保证软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三)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承接平台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各市拆迁单位拨付软贷款;
(三)检查各市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四)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五)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承接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承接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各市拆迁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项目单位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收征收偿还软贷款管理办法;
(二)当相关税收资金不足以偿还应付债务时,及时调度资金垫付。
第三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条 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意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一条 软贷款转借期及宽限期原则上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其中,宽限期不超过5年,转借期不超过25年。转借利率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软贷款在途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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