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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拆迁如何补偿(3)
www.110.com 2010-09-03 14:33


  五、承租人取得区位补偿价,亦缺乏利益均衡性。

  房屋承租人随着房屋租赁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更换,而房屋是不变的,拆迁行为实施时,最终的合法承租人取得了巨额的区位价收益,哪怕仅承租一月两月,而在他之前的承租户,尽管承租了几十年也得不到分文,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承租权才能得到补偿,因此区位价在承租人中也有收益不平衡性,可见这一补偿方法的不合理性;另外,承租人和所有人之间也存在着收益不平衡性,就拿现行的租金水平来说,某承租户承租某处公房(平房)平均每年交租12元/平方米左右,50年租期下来也仅交租600元/平方米,租金中含有房屋折旧维修费、管理费、士地使用费、税等,真正由房地产所有权人获得的收益微乎其微,而一旦拆迁,承租人就可以拿到600元/平方米左右的区位价纯收益,也就是说承租人分文未付白使用了所有权人50年的房地产使用权,这违背了租赁合同双务有偿的原则,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承租人取得区位价的不合理性。

  六、给公房管理部门的经租管理,资产置换带来负面影响。

  公房尤其是直管公房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着国家对直管公房进行经租管理,长期以来,直管公房在社会生活中解决生产经营居住困难,调剂余缺,促进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担当着重要的职责,新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后,给予房管部门的经租管理和资产置换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1.增加管理难度,难以做到房尽其用。

  2.资产置换费用猛增,盘活存量资产难以实现。

  3.房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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