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速城市建设的大背景下,房屋拆迁也大量发生。但因普通群众对拆迁政策法规缺乏了解,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欠缺,一旦拆迁补偿方案没有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被拆迁人往往采取简单的“硬抗”、“死托”乃至“对抗”、“上访”等极端的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以上方式既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也不利于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导致被拆迁人生活陷入不断的“告状”之中,大量地消耗了被拆迁人的精力、财力,同时也极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使被拆迁人了解、熟悉并且运用正常的利益表达通道,使其利益诉求得以充分及时表达,既有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亦有利于问题冲突消灭在最初始的萌芽状态,达到“多赢”的社会效果。
根据当前的政策法规,在拆迁过程的不同阶段,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的合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送达的对房屋的评估报告之后,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是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即使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存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对估价结果的复核或重新评估,放弃了程序上给予自己的“反驳”机会,这既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二,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积极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一般会主动上门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商,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讲明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将自己的有关困难及要求向拆迁人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反映,拆迁人出于使拆迁工作早日顺利完成的考虑,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虑与满足。而在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不信任与不满情绪,往往采取拒绝与拆迁人协商的态度,这种做法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
第三,被拆迁人可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裁决过程,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会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出于对抗情绪不参加行政机关的裁决或调解程序,由于缺乏被拆迁人的合作与参与,行政机关了解不到被拆迁人有哪些合理要求,往往也无法组织有效调解,只好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失去了通过行政机关调解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第四,被拆迁人如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如认为行政裁决程序、结果有失公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实体与程序进行全面的复查。
第五,被拆迁人如认为拆迁行政裁决不公,可针对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拆迁而引起的对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延期、行政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占到了行政诉讼受案的相当比例。上述行政诉讼基本是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而引发的,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拆迁人仅通过起诉拆迁许可等与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而想达到提高补偿标准的目的往往难以达成。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仍然会做一定的协调工作,如果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合理合法,司法机关也会尽量促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形成一致,使问题通过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
总体上讲,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应遵循“协商”、“妥协”二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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