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纠纷 > 拆迁纠纷处理 >
首例听证拆迁纠纷裁决
www.110.com 2010-09-03 15:27

  本报讯 我市第一例听证的拆迁纠纷昨日有了最新结果———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天心区洪家井46号居民罗梦军和湖南大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正式裁决。这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作出的第一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罗梦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2.74平方米,另有违章建筑31.11平方米不计产权。该房屋位于湖南大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坡子街棚改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由于拆迁双方未能按分类评估的结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市房产局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公司对该房屋实施分户评估,确定其市场评估价格为23.1757万元。此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向市房产局提出裁决申请。按照3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房产局于6月主持召开了裁决前的听证会,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听证与调解中,拆迁方表示,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愿意一次性货币补偿35万元。另一方面,被拆迁方提出,若进行货币补偿,要求补偿42万元。

  经过多番调解,拆迁当事双方依旧无法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市房产局依据有关法规,对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同意拆迁人以产权调换的形式,一次性安置被拆迁人房屋一套,该房屋计建筑面积97.57平方米,评估价格18.6万元;同时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房屋差价款4万余元和房屋搬迁费1300余元。

  市房产局方面认为,被拆迁人提出的将被拆迁房屋确定为非住宅的法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拆迁人方提出的35万元补偿和被拆迁人方提出的42万元补偿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拆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分户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因此采信分户评估结果。此外,异地、就地安置产权调换均应依法找补房屋差价款;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安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