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黎某因急需20万元用于经营,刘某虽同意借钱给黎某,但要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人。黎某便找到我做担保人。可他明知我即使同意,也不可能担保20万元,便向我假称只借2万元,并让我在空白借据上“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栏签字、盖手印,还让我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黎某在空白借据上补充完全部内容后,向刘某借得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17‰。到期后,黎某因生意亏损而逃之夭夭。刘某便要我一人清偿全部本息。请问,我是否要独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读者 孔 琳
孔 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如果你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形之列,当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问题在于,你在空白字据上签字、盖手印时,就应当预见黎某可能会超出借款数额,你却听之任之,不加核实,你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刘某既未对你实施欺诈、胁迫,也未与黎某恶意串通,其凭借你的签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你是黎某2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如果你没有证据证实黎某和刘某串通骗取你提供担保,也不能证实刘某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让你做担保人,那么你很难推卸负借款担保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刘某可以直接起诉你,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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