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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欠款“蒸发” 保证人成被告 法院认定人品
www.110.com 2010-07-13 15:51

  案情

  书商罗先生与李某签订了销售图书的合同,约定由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罗先生根据销售情况计算李某的工资和提成。张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向罗先生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自愿为李某担保,如他在为罗先生工作期间,有不忠于罗先生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时间不长,李某由于工资问题与罗先生产生矛盾,带着未结清书款的图书不辞而别。为此,罗先生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替李某偿还书款2.6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张某出具的担保书的内容来看,具有人事担保的性质。所谓人事担保,通常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品格、能力、职务责任、违纪违法行为等无法预知的事务进行担保,保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这种担保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并不一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的明确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仅指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旨在保证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而在上述案件中,罗、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提供的所谓担保就失去了主合同的依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实践中类似提供“人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私人雇主为了避免雇佣的外来人员突然卷款消失等问题,往往要求被雇佣人员提供“人保”。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形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达到雇主们预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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