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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抵押物偿债“保人”兜底
www.110.com 2010-07-13 15:51

  有抵押有担保 银行遇赖账拿谁“开刀”法官解读———

  杨某贷款34万元买了一辆奥迪车,提供了两种担保方式:一是用所买的车做抵押,二是让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

  今年8月借款期限届满,但杨某仍欠银行12万元。银行将杨某和销售公司同时诉至法院。销售公司却称,应当先用奥迪车作价偿还欠款,不够的部分他们才有义务偿还。应该先执行哪个呢?

  法官说案

  海淀法院民四庭陈建波、朱宣烨法官:银行在没有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恰当的。《物权法》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的情况下,有约定顺序的依约定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才能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但是《物权法》是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而本案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签订是在2007年5月,所以只能依据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有效的《担保法》来判定责任。《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应当先将车作价还款,不够的部分由汽车销售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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