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受偿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抵押权人仍未得到清偿,就要采取措施实现抵押权,受到清偿。其主要方式为:
一、 以抵押物折折价受偿;
二、 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三、 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 上一篇: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
- 下一篇:抵押期间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相关文章
- ·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规定
- ·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规定
-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
-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
-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关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
- ·关于专利申请日的规定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
-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1993-12
-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
- ·关于扩路拆迁的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 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式
- ·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
- · 反担保措施
- · 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 · 以“虚拟物”为他人担保 合同无
- ·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担何责
- · 房地产信用担保和有用证券担保
- ·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 · 发达国家怎样扶持微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