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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对策探究(3)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大背景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加强了电子商务的立法及修法工作。例如,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已有许多州通过了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法律,1999年6月,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了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法律效力的法案,而对电子付款、网络银行、网上下单等,也都着手拟订修法草案;日本为顺应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已着手草拟“数字签名法”,另就网络对各业别所造成的流程改变,而致法规亦随之修正部分,则由学术界进行研究中;马来西亚建立了电子商务法律专门工作小组,增补条文已出台,计算机信息作为初级证据已经国会通过;挪威已修改《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认可计算机可读记录和凭证来代替传统的记录和凭证的法律效力;新加坡于1998年6月29日通过了电子交易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立法的方式调整电子商务的国家。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确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时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亦在进行中。我国台湾地区也积极进行各项相关法律修正之研究,例如有关电磁记录法律效力问题之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经“立法院”审查通过,另外,“数字签名法”亦正由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推动立法中,同时还制定了“台湾电子商务答问法律手册”,以明确电子商务有关法律问题。诸如此类的电子商务立法及修法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的完善,加快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不难预见,电子商务立法将在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的基础上逐步深化,日臻完善。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就是指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并对电子商务立法起知道作用的基本准则,它反映电子商务法律的基本宗旨,对各类电子商务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知道意义,对于统一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具有统领作用。其功能和目的是为保障各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以及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公平、迅速、效率和安全的基本条件。结合电子商务特点及其立法实践,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应有以下原则:

    (一)个人选择原则。希望参加商业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当能够按双方意愿确定他们协议的条款。

    (二)电子交易的平等待遇原则。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应当与传统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如果需要把认证许可作为核查文件过程中的一部分,则许可证要求应当是确保可靠性和整体性的最低要求。

    (三)技术中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强大的,也就是说,它须使用技术来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类的问题,还必须能够使用随时间推移而出现的心技术。例如,美国一些州所建议和待定的联邦数字签名法明确规定任何保密的,可接受的技术都可制作出有效的数字签名。

    (四)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内容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这是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除了建立相应的技术保障体系之外,还必须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在法律上规范电子阿訇怪那无活动,确认其安全保障体系的地位和安全规划,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一原则的确立,将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和保障整个市场的稳定。

    (五)保障消费者原则。必须为这种新的电子媒体建立恰当的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还必须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交易应如何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同样,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保护消费者的法规,以便明确解决争端及实施协议的方式及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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