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5)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万网公司是否应依照王海的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规定,当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时,域名持有者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与管理曾达成协议,但双方现在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因此王海应就域名问题与王海在线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本院对原告王海要求将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万网公司转回到新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海在本案中提出的万网公司与新网公司侵害其域名所有人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ΟΟ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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