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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旅行社与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9366号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东辉,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写字楼A座6F-G。

  负责人季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冬梅,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健,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与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假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宇,被告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冬梅、栗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起诉称: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有任何旅游业务和民航客运代理业务经营资质,却不断通过“携程旅行网”、各种广告及散发“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以下简称会员手册)的方式,大规模地对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欺骗性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携程”是一个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而通过其预订酒店、机票以及旅游。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首都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候机楼设有巨大的广告牌、在北京火车站软席候车室发放含有虚假内容的“会员手册”和“携程旅行网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旅游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合法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停止在首都机场候机楼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停止在北京火车站软席候车室发放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会员手册和会员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提供的是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从未从事原告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黄金假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和工商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携程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携程公司均不具有从事旅游业务及民航客运代理业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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