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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马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动飞(4)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2005年9月5日,龙乐公司与康艺星河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龙乐公司享有康艺星河公司所属的全部影音资料在网络、通信行业设备服务及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开发运营授权。龙乐公司通过康艺星河公司授权的作品所产生的收益,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该协议所附《版权所属登记表》中包括《呼唤》。

    2005年9月19日,龙乐公司与华动飞天公司签订《彩铃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龙乐公司为文化唱片类公司,拥有所属及所代理的唱片公司歌手的音乐作品版权。华动飞天公司是提供无线增值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及手机内置服务的公司。龙乐公司授权华动飞天公司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的彩铃或称炫铃,或称悦铃(即:个性化回铃音)业务中,使用由龙乐公司所属及所代理唱片公司歌手的音乐作品版权的全部音乐。授权曲目包括附件所列“个性化回铃音业务合作曲目列表”或在龙乐彩铃数据库中的全部曲目。华动飞天公司向龙乐公司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即在扣除运营商应得费用之后,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配实际结算收入。2005年9月22日,龙乐公司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华动飞天公司使用龙乐公司的作品中汤灿演唱的《呼唤》(大长今主题曲),应用于中国移动的彩铃业务。

    2006年3月13日,龙乐公司向华动飞天公司出具《关于汤灿演唱歌曲〈呼唤〉的版权说明》。该说明载明,希马凯特公司所发律师函涉及的韩国电视剧《大长今》主题曲的版权问题,系针对目前中国大陆地区传播的所有《大长今》主题曲的改编版本,汤灿演唱的《呼唤》只是其中各版本之一。该公司授权各SP使用的歌曲《呼唤》是由汤灿所在的康艺星河公司授权该公司代理使用的,该授权合法有效。经与康艺星河公司核实,康艺星河公司与该曲韩国版权人签有协议。

    在本案审理期间,华动飞天公司与龙乐公司均对希马凯特公司的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华动飞天公司提交了其购买的《大长今》光盘一张,该光盘及盘封上均标注有“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出版  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独家发行”等字样。在该光盘彩封第8页《O NA RA Ⅰ》的相关版权信息中,除缺少一位演唱者的姓名外,其余署名内容与希马凯特公司提交的《大长今》光盘韩文署名相同,包括“作词、作曲:任世现”的内容。

    龙乐公司亦对希马凯特公司的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非任世现,并提交了康艺星河公司向其提供的合同书传真件。该合同书系韩国MBC影视、《大长今》作曲家IN SE HYEON作为甲方与乙方康艺星河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签署的,合同标的物为MBC影视《大长今》主题曲《OH NA RA 》Ⅰ,甲方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区域使用该主题曲。龙乐公司未能提交该合同书的原件,希马凯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龙乐公司还提交了其购买的汤灿《呼唤》光盘,该光盘由康艺星河公司出品,其中彩封中将歌曲《呼唤》标注为“韩剧《大长今》内地版主题曲”,该歌曲的署名为“词:李文君  曲:IN SE HY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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