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同方投资管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中包括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等。同时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简称为“清华同方”。2006年5月30日,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同方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清华同方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实业公司)于1998年3月21日取得“清华同方”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1161441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08年3月20日。1998年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认定该商标为2002年度、200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7日取得“同方”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1302054号和第1300156号。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第3类洗涤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09年8月6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取得“同方”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3022055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金融信息、金融咨询、金融服务、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5月13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7日取得“同方”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3022051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4年2月6日。
2004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同方公司生产的同方牌微型计算机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07年9月。2005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同方”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7月,中国电子商会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同方公司2006年度品牌价值为72.88亿元人民币。在200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排名72位。
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方公司主张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自2000年至2006年的广告投入超过2亿元,并提交了该公司年报及相关票据。同方公司还主张自1997年至2005年,该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14亿元,并提交了该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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