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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际无限网(7)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址为www.360safe.com的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闫学杉

 

                二OO七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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