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博士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存在明显的主体错误,1、原告并非适格的原告,2、原告起诉对象错误;二、被告并未提示网络实名为“间谍软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相关软件并不侵犯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1、被告生产插件删除工具软件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经过了公安部的权威测试和认证,2、被告作为软件的生产、销售商,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软件的所有检查、治疗行为均由用户自主完成,3、插件删除工具软件对计算机具有间谍软件特征的文件进行检查治疗,亦非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个软件进行,即无对原告产品侵权的故意,4、被告的软件具有隔离软件的恢复功能;四、网络实名软件具有不良软件特征;五、本案诉争的yasfsks.dll文件被众多的安全厂商开发的软件提示为cnsmin,业界公认yasfsks.dll文件存在风险,并建议删除。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一、阿里巴巴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三七二一公司,2006年5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1998年该公司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3721网络实名”,供用户下载、安装。
二、反间谍高手软件V2.0〔简称:Spyzero〕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
三、根据(2005)京国证民字第14025号公证书记载:
(1)3721公司代理人王涛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通过局域网登录//www.3721.com网站,下载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并通过局域网登陆 //auth70.ahn.com.cn/index.jsp网站下载安装安博士间谍软件专杀工具“AhnLab ASP Agent”软件,以及进行查阅所使用计算机加装软件状况、上网浏览等相关操作的全过程。
(2)点击计算机“开始-控制面板”进入“控制面板”项,点击其中的“添加/删除程序”,查询本计算机“当前安装的程序”。
(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www.3721.com回车后进入该网站首页,点击该网站首页的“免费开启”,进入“3721帮助中心 开启实名功能”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立即开启实名网络实名功能”后显示“很遗憾,网络实名功能没有开启成功。没有开启成功的原因可能是:页面(即显示开启失败),该页面有文字提示“上一个站点可能需要下列ActiveX控件:来自3721.com的中文上网升级包,升级电脑的中文搜索功能,并帮助您屏蔽恶意网站、修复IE、拦截弹出广告(点…。单击此处安装…”下点击“安装ActiveX控制(C)”,之后弹出“Internet Explorer-安全警告 您想安装此软件吗?”点击该提示中的“安装”,并对“网络实名”软件进行安装,直至安装成功,显示“恭喜您!您已成功开启了中文上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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