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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诉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金等,为此,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于一九九四年二月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经查:被告向本院提供其房源上手方上海联益房地产实业公司为乙方的与上海宝山区住宅建设

开发总公司为甲方签订编号为92-17的《住房参建协议》,具体地址为国和一村一百二十号~一百

四十号,面积为六千平方米房源。经向上海市宝山区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核查,该公司出具的编号

92-17《住房参建协议书》中乙方为杨浦区合作联社与甲方宝山区住宅建设总公司,具体地址为一

百二十二号,室号为四O四室,面积仅为五十四。五七平方米。宝山区住宅建设总公司认为,被告

提供给法院编号92-17的《住房参建协议书》系虚假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转预售行为受预售行为的延续关系的影响,本案被告与上手方签订的

《住房参建协议书》中涉及的房源及面积属虚假的,故该预售行为无效,为此导致本案双方所签订

的转预售行为无效,因预售方造成合同无效,故被告应返还原告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住房参建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周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咨询费人民币二十一万一千

五百元。并支付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利率计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零六十二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地址:本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6029室。

  法定代表人:何治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地址:本市西藏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因房屋参建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1994)杨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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