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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诉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4)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本院认为,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与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所签《住房参建协议》中房源及

面积内容系虚假,上海市轻工住宅总公司出于误解而签约,故该项民事行为无效,并且基于“参建

协议”而签订的《咨询合同》也无效。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但原审法院对基于《住房参建协议》而

签订的《咨询合同》未作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4)杨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与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无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62元由上海市农工商房产经营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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