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由于储户的存折被掉包导致存款存入被掉包的存折,存款异地被冒领,储户对此有一定过错,但银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违规操作,对开户人和大额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开立虚假账户,使大额储蓄存款被冒领,银行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
2005年4月间,几个自称是客商的外地人来到泰和,要求与原告张以福共同投资办厂,当时商议由张开设一个账户以便投入资金。4月27日张以福用本人身份证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以下简称泰和工行)大道储蓄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150901360110135001,之后双方再次洽谈投资办厂事宜,张将存折交给外地投资者过目,以便他人了解账号投入资金。5月9日原告张以福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泰和工行文田储蓄所。5月11日,张去银行查询外地投资者是否注入资金时,发现存折上的50万元只剩下11元钱。经调查发现,被告泰和工行中山分理处于原告张以福开户的当天,又为他人以原告“张以福”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存款账户1509013101101006113并申办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 9558801509201377123),在洽谈办厂时外地人趁机将存折与原告的存折掉换,原告张以福的50万元则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5月10日,一名外地人用牡丹灵通卡以“张以福”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德阳市分行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城区工行)取走现金40万元,另一名自称“朱先生”的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分阳凯江支行(以下简称凯江工行)用牡丹灵通卡代理“张以福”取走9.5万,其余款项在德阳市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案发后,原告张以福以其在泰和工行的50万元存款被他人诈骗为由向泰和县公安局报案,泰和县公安局于5月16日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
张以福存入银行的巨额存款被人取走后,张找到被告泰和工行、城区工行、凯江工行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5年7月12日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被告泰和工行辩称:银行没有识别身份证件的能力和义务,对开户人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本案涉及诈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该事件涉嫌犯罪案件尚未侦破,未能确定原告和取款人的关系,本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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