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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2)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原告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委托朱耀林持原告的磁卡、资金帐户卡到深圳上证购买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由于朱耀林在填写委托时疏忽,将购买股数误填为11万股,从而造成“红字委托”。深圳上证以低价抛售,造成经济损失近32万元,原告直接损失15万余元。现要求被告深圳上证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深圳上证答辩并反诉称:张如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填写委托股数,导致多购入股票,又私自抛卖,涉嫌套逃公款,侵犯了本部的合法权益,致其蒙受巨大损失。为此,反诉要求张如江赔偿损失16.5万余元。后在审理中表示愿承担其中6万元的损失。

    被告朱耀林辩称:深圳上证不应接受信用委托,也未查验“三证”。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与证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必须保证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商必须忠实地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买卖证券。朱耀林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了资金额度,造成“红字委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朱耀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深圳上证按照朱耀林所填写的委托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查验“三证”,对造成本案纠纷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红字委托”是由于朱耀林疏忽大意造成的,双方无融资的故意,故本案不存在信用委托(责任编辑注:指投资者暂时难以付清所购股票的全部价款,其中一部分价款需由交易经纪人暂为垫付,股票购买者以后偿还垫款并付利息的行为)之事。在发生“红字委托”后,张如江在其他证券公司抛售“真空电子”股票,显然有抽逃资金的嫌疑,故深圳上证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卖出尚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的行为,并无不当。至于卖出时恰好处于当时最低价位,这是人们的意志不能左右的股市风险,其后果应由张如江承担。因朱耀林是受张如江的委托买进股票,发生“红字委托”后,朱耀林向张如江汇报了有关情况,张如江也着手处理,故应认定张如江不仅委托朱耀林买进股票,而且追认了朱耀林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故朱耀林在本案中的一切行为,均由张如江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深圳上证表示自愿承担一部分损失,因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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