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何上诉?(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原审判决,一、原告分得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权的座落在邹皮铺屯南的片林中唯一一条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杨树,被告分得该拉荒道以东的杨树、两头牛(一头母牛和一头牛犊,牛犊不到一年大)、一台21英寸彩电、三组合家具、一辆三马车。二、原、被告同居期间债权夏光有欠1 850元归原告所有,孙平全欠3 000元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同居期间欠永久信用社贷款和欠永久镇政府往来款由被告偿还。四、原、被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各自于2010年经营至承包期满五、个人衣物归个人。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上诉人董春上诉称,1、判决我同居前自有的1.2晌杨树归被上诉人一半不服。因为这1.2晌杨树地是在我与被上诉人同居前,即1993年1月份在村上买来的,有买树合同证实,该树不属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不应平分。2、1997年至1998年欠永久信用社贷款7 100元,1999年欠村上往来款2 684.9元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我一人承担于法无据,应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陈桂荣辨称,原审判决正确。

  二审庭审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杨树如何分割;2、欠信用社贷款和村上往来款如何分担。

  对此,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争议的杨树所有权应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杨树所有权归双方共同享有,适用法律正确,对杨树的分割是合理的,应予维持。对上诉人认为杨树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欠信用社的贷款和村上往来款是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分得的共同财产和承担的共同债务的数额看,原审判决欠永久信用社贷款和欠永久镇政府往来款由上诉人承担是公平、合理的,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