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很多人因为觉得婚姻是一种责任,所以一直都逃避不去办理结婚登记,殊不知当发生纠纷时候国家法律法规是保护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而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的男女,最终权益受损害的还是自己。
2008年2月19日下午,吴女士在CDTV5电视台记者陪同下,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法律援助。吴女士在1997年就是离异的王先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同居,至今十年没有子女。同居期间,王先生名下购买铺面两间、房屋一套、现金由王先生支配。由于双方不和,王先生让吴女士搬走并不给补偿。吴女士非常生气,认为做了十多年“夫妻”是一种事实婚姻,自己照顾家庭、扶养王先生的孩子,为家庭做出了许多贡献,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吴女士的现象带有普遍性,在此需要认真分析一下法律规定。
延伸:
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无配偶者同居。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像上述案例中这样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后果,本文不讨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以前,法律上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讲,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承认、不保护“事实婚姻”,按同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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