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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仅指亲生父母吗?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案例分析: 对此情况,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D并非被保险人A之生父,所以D意外身故,A的保险费不能豁免。

    第二种观点认为: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意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第三种观点认为:D意外身故,可豁免A的50%保险费,但应约定,如A之生父B以后因意外身故,不能因此再豁免。 本案中主要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我国民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婚生与非婚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18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为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夫对妻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母或继父。

    实践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条规定是和《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这个条件就是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没有抚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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