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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仅指亲生父母吗?(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设计上的问题,对“父母”未作限制性规定,当被保险人之继父D意外身故时,应按《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作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对被保险人今后各期保费给予豁免50%。假如以后被保险人A之生父B或生母C遇意外身故,豁免另外50%的保费。否则一旦涉讼,保险公司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案例结论:

    本案是属于保险条款设计不严密而产生歧义的,在1997年销售的《少儿乐97幸福成长综合保险》中也有同样的问题,但在后来的条款中都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如1998年的《少儿乐助学返利保险》对保险费豁免明确规定了只有投保时投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才可豁免保费。1999年8月,保监会批准的《少儿乐两全保险》不再设置保费豁免功能。尽管1998年以后的保险条款不会再发生类似的问题,但《少儿乐助学返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豁免是这样规定的:“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时如投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在缴付保险费期间,因意外伤害致身故或全残,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这样规定仍存在问题:一、当符合该规定的投保人因故变更后不再是投保人而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是否可豁免?根据条款规定作文义解释,应该是可以豁免的。二、变更后的投保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否豁免保费,按条款的文义是不可以的。显然这是违反保险合同的本意的。由此看来,在设计保险条款时,不仅要符合保险学原理,还要符合保险法理,同时在各个方面都要尽可能详尽、周全,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使保险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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