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婚前债务婚后还(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案情简介:

  原告:刘伏虎,男

  被告:王莲,女

  原、被告198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差异,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伏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莲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生活无由,向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刘伏虎撤回其离婚诉讼。但此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莲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伏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酿成此诉讼纠纷。

  王莲辩称,夫妻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伏虎与她人关系密切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打闹,刘伏虎在撤回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伏虎与王莲离婚;

  二、婚生女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元,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详情略)

  四、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莲生活补助费1500元。

  一审后,被告王莲不服,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伏虎与王莲虽系自愿结婚,但因性格差异,加之双方与父母关系相处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但判决刘伏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应予部分改判。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于1992年9月18日判决:

  一、撤销原判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判二、三项;

  三、女孩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莲孩子抚养费20元,至刘颖独立生活止;

  四、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略)

  宣判后,王莲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莲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将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伏虎在王莲分娩不够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不符法律规定,故应予撤销。依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裁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