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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班改为自考班 民办大学应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引言」

  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是比较罕见的案例,但随着民办学校的普遍建立,这类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就原告小荣诉被告某民办大学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着重分析了教育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损失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小荣,北京京海研修学院学生

  被告某民办大学

  北京市一重点大学和某民办大学联合开办了学制为两年的成人教育大专班,由某民办大学制作了招生简章并对外招生。招生简章称:“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大专班。每周五天课程,住宿或走读,在北京良乡某民办大学或某大学内上课。参加学校考试,成绩合格,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原告小荣于2001年7月收到该成人教育学院的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称“经我校审核,同意为我校脱产班学员,在专科《英语》专业学习,请持此通知书于9月7日到某民办大学报到学习。”小荣于2001年9月4日在某民办大学报到,并交纳了一年的学费4400元,该成教学院为小荣发了某重点大学的学生证。小荣入学后,某民办大学按高教自考班学员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安排。小荣得知自己所在的不是成人教育大专班而是高教自考班后,曾向某民办大学提出异议,但仍在该班学习。在学习期间报名参加了2002年5月成人高考但未被录取。2002年6月某民办大学通知小荣所在班的学生,此班学制已满,愿意留下学习的可以转到下一届继续学习,学校可减半收取学费。

  小荣于2002年7月离开某民办大学,并于2002年10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民办大学返还学费4400元,赔偿误工损失10800元。

  某民办大学辨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0年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大专班并未招生,原告所报的英语班系自考班,学校按照高教自考英语基础课的教学和考试计划及科目教学。与此同时,学生可自学成教课程,参加2002年5月的成人高考,成绩上线后,可成为某重点大学成教院的学生。小荣也参加了成人高考,但成绩未上线,未被某重点大学成教院录取。小荣入学后,我校按照自考教学计划安排了学生学习,已学习期满一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民办大学返还原告小荣学费四千四百元。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中院维持了本院判决。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说明:

  一、原告小荣与被告某民办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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