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班改为自考班 民办大学应否担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按我国目前的体制,民办高校的生存很大部分依靠学生交费,是一个有偿教育服务机构,它提供的是教育产品。它与学生之间首先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本案中,某民办大学是一所民办大学,它针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公开发布招生简章,是合同法的要约邀请行为,它与经过正规高考被录取入学的学生不一样之处在于它不需要考试成绩,一般是任何人都可报名直接免试入学,因此小荣按照招生简章上的宣传选择了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大专班并收到了该校的英语专业入学通知书,在小荣向学校报到入学交纳了4400元学费被编制到英语班学习后,某民办大学与小荣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其发布的招生简章与入学通知书可视为双方承诺的教育服务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双方应按照该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如一方坚持解除,则要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荣应按照某民办大学的要求,交纳学费,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等,而某民办大学则应严格按照该合同内容对小荣进行教学、管理,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如该案中的某民办大学将小荣招生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的成人教育班改为自考班,应取得合同相对人小荣的同意。但是某民办大学未按照双方承诺的合同内容即按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大专班的课程给小荣开设有关成教课程,而是在未取得小荣的同意下,私自变更双方签订的教育服务合同,将小荣编入高教自考班学习高教自考的有关课程。另外,某民办大学在招生简章上注明某重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大专班为两年制,在小荣入学一年后,某民办大学通知小荣,此班学制已满,愿意留下学习的可以转到下一届继续学习,学校可减半收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其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经严重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小荣起诉要求某民办大学返还学费4400元,于法有据。
二、小荣要求误工费108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在于其误工损失不是基于该教育服务合同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小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其入学后,某民办大学违约未按照某重点大学成教学院的课程为其授课,小荣对此是明知的,在其上了一年自考班的课程后,因未通过全国的成教考试离开学校后,才提起诉讼追究某民办大学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她上学这一年的误工损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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