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先海诉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五家市政管理部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王先海是北京飞天木门厂的职工,2005年4月17日晚,王先海为单位承接的碧水庄园木门安装施工后寻找旅馆住宿时,跌进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东一个无盖井中。王先海当即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住院43天。经诊断为:左侧肾破裂、左侧肾动脉断裂、左侧肾静脉断裂、后腹膜巨大血肿、双侧肺挫伤、双侧少量血胸。王先海人体损伤程度经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残疾。王先海因此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并遭受相关损失。
该无盖井是1994年建设八达岭高速公路时由延庆公路分局修建的一预留井,一直没有使用。后市政管委会经现场勘查,认定该井位于北京市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界桩以内,该辅路为昌平公路分局产权。
王先海认为,该污水井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但三被告没有及时对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井盖完好,也没有在井盖丢失后采取补装、更换和维修等措施;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作为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保持道路的安全畅通;由于五家单位的原因造成王先海终身残疾,给王先海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5单位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此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王先海诉求中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昌平公路分局赔偿王先海经济损失1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昌平公路分局不服,以其仅是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污水井不属于其管理,王先海的损害与其无关为由提起上诉。
对于王先海的诉求,几家市政管理单位都作出了回应。
市政管委辩称,市政管委是北京市市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管理人,与王先海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先海起诉市政管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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