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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他人伤害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的体现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适用上述法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请求对象的可选择性。雇员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或者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有权选择请求其中之一赔偿其在从事雇佣行为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雇员行使赔偿请求权,充分保护雇员的利益,让雇主承担起损害赔偿担保人的角色。2.致害原因的特定性。只能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而不是因为劳动条件或者雇主的原因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损害。3.发生时间的关联性。必须是在雇员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雇员受损害与其履行职务相关联。所谓关联,是指雇员从事的是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4.责任承担上的转嫁性。雇主先行承担责任是临时的,毕竟他不是实际侵权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使第三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最终负责。

  本案案号为[2006]崇民一初字第1063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张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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