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登载的“雇员受伤由谁负责”一文(以下简称雇文),大意为无施工资质的李某从建筑公司分包一些工程后,一木工随其到建筑工地做工,施工时,木工受伤。作者认为,木工系工伤,因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已过申请仲裁时效,当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另因李某与建筑公司系分包关系,李某无力承担的,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雇文中的部分说法与现行规定有所冲突,容易对读者行成误导。
首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规范加以调整。如果用工者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时,因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它们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性质,这时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外延上既会发生并列和交叉,但交叉之处的雇佣关系因受《劳动法》这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了,它已成为法律上的劳动关系。雇文先是认定木工系工伤,应作工伤处理,同时又认定木工作为李某的雇员,应由李某及发包人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其对一个用工同时认定为雇佣和劳动关系并进行相应处理,有所不妥。
其次,工伤认定与仲裁时效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当事人被确认工伤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没有工伤认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会缺乏事实依据,其影响的是实体权利。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该条款,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工伤认定,但其认为构成工伤,为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且在争议发生后的60日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我们又如何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认定其申请仲裁超过了期限呢?
第三,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之说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工伤的处理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机制,工伤不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反之,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按工伤处理。
相关文章
-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
-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
- ·雇员工伤身亡 雇主和违法发包方连带赔偿
- ·雇员工伤事故归责原则探究
- ·井架钻杆脱落砸伤雇员 引发受害赔偿纠纷案 (
- ·发包方与承包方仍应对受害雇员担责
- ·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受害应赔偿 主体不符被驳回
- ·中国已成美国“最严厉”贸易限制措施最大受害
- ·最高院副院长:三鹿奶粉受害婴儿95%已接受赔偿
- ·117名三鹿奶粉受害者再次提诉讼 索赔逾2500万
- ·湖南有偿发放“吉祥车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
- ·一交通事故受害者伪造证据被拘留
- ·尸体有酒气单位拒绝认工伤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否享有双重索赔权
-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专家称关键在提赔付额
- ·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算工伤引争议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 ·北京致7死1伤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索赔600余万元
- ·下班绕道回家遇车祸 工伤认定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