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下班绕道回家发生身亡,能否认定工伤?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就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既符合立法精神又富有人性化的诠释。
下班绕道回家 途中车祸身亡
杨鹏是南通市一家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印染公司地处海门市天补镇。杨鹏的妻子在海门市海门镇一家超市工作,夫妻俩下班后都回老家常乐镇生活。海门镇位于天补镇的东南方向及常乐镇的西南方向,三镇之间构成一个锐角三角形。只要妻子下班的时间与自己相差不多,杨鹏都会到海门镇接妻子一起回家。
杨鹏回家有两条线路,一是由单位向东直接回家的北线,路程为17.5公里,是他上下班最短的路线;二是由单位到海门镇接妻子,再回家的南线,路程为22公里,要比北线多绕道4.5公里。
2007年5月1日17时30分,杨鹏正常下班,得知妻子要加班,他放心不下,便骑摩托车像往常一样走南线到海门镇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不料途中摩托车发生故障,花了较长时间才修好车子得以继续行驶。19时10分,杨鹏行至海门镇青海路与钱塘江路口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而亡。
是否属于工伤 两级认定迥异
2007年11月7日,杨鹏的父亲杨明山以近亲属名义申请对杨鹏进行工伤认定。随后,海门市劳动和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鹏下班应从北线回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其下班应经过的合理路线,认定杨鹏因机动车事故致亡不属工伤。
杨明山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了实地测量和调查,随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杨鹏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其下班的合理路线。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上下班路线,杨鹏从南线下班回家虽然比北线稍远,但因其系驾驶摩托车且经常从南线走,所以南线应当属合理路线。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鹏只有从北线回家才属合理路线,南线不属于合理路线,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当,遂撤销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印染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杨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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