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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赵某、陈某、罗某,湖南省某市中外合资公司职员。

    被诉人:湖南省某市中外合资公司。

    申诉人因不满公司随意辞退而上诉。

    「调查核实情况」

    赵某、陈某、罗某系湖南省某市一大型中外合资公司(下称A公司)的高级员工。1993年3月起,3人先后或在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通过单位之间办理借调等方式,被A公司招聘,分别担任副总理、人事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3人到任、公司从其各自工资中扣除5820元、3650元、4270元作保证金。同年11月,由A公司人事部起草并根据董事长吴某3次修改的A公司劳动合同书文本最终由吴某签字同意,但一直到劳动争议发生时。A公司所有员工均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从未向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相关劳动保险手续。1994年l 2月15日,吴某从香港发出传真,将包括上述3人在内的近40%的公司员工放长假,但在放长假期间未宣布撤消3人职务,也末解除其与3人的劳动关系,保证金亦未退还。同时,只发原工资30%的基本生活费用,但A公司承诺放假员工可以自谋出路,并找第二职业。1995年4月22日,3人收到A公司发给的解聘通知称"由于多方原因,公司确定您的长假时间放至3月底,自4月16起作解聘处理,请您于4月底前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张某,l995年4月".由于张某并非A公司职员,权是吴某亲属,3人不服,先后3次致电吴某,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吴某及A公司均末答复。6月23日,3人再次先后收到仍由张某签字的解聘通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提前一个月向您提出辞退通知,现再次通知您,从1995牛5月21日起,解除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希您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费、保证金及1995年4月8日至1995年5月21日的休假工资。"3劳动者不服,于l 995年7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A公司对3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作出书面评价,补发工资、经济补偿及其赔偿;保证金本息、精神损失赔偿及因公费用报销等总计近百万元。A公司答辩称3申诉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私扣公司面包车一台(法院另案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放长假是公司董事长吴某决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无权过问,在5月21日以前的放长假工资(原工资的30%)、生活补助费及保证金(不存在利息问题)公司已书面承诺发给,不存在不履行问题,其余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维护公司解聘决定,支持公司对予以开除,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另查明:A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张某既非公司员工,也非公司董事,仪为公司董事长的舅子;申诉人赵某、罗某曾在1994年10月任香港B公司驻长沙代表,并参加另一中外合资企业营建活动,该企业注册于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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