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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由:

    申诉人:余某,男,37岁,某城建总公司基层分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城建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城建总公司总经理。

    1995年7月17日,某城建总公司基层分公司财务部事先未经余某同意,扣发其二季度奖金作为他用,事后余某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不补发。余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城建总公司补发被扣发的季度奖12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调查过程:

    经查明:余某系某城建总公司基层分公司工程部司机,家中因妻子长期患病在家,生活困难。1995年7月17日基层公司财务部在末征求所属职工意见情况下,根据总公司的(95)008号文件和00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该公司季度奖每人1400元中都各自扣除1200元,200元作为扶贫捐款;1000元为总公司集资款(年利率25%)。余某当即以生活困难,不能捐款也不想出集资款,请财务部谅解。财务部表示这是总公司的统一规定,必须执行。另外,某城建总公司(95)008号是关于全体职工必须一次性交200元作扶贫捐款;(95)009号规定总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每人集资1000元作为总公司建设资金使用,集资款使用一年,年息25%.基层分公司系某城建总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济上独立核算。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本案中申诉人季度奖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被诉人在事先未征得本人同意,事后本人又表示反对时,仍拒付,没有上述规定的可以排除情形,特别是在申诉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下,强制性克扣,违反捐款自愿,集资自愿的原则,应当制止。

    调查结果:

    被诉人同意支付申诉人季度奖1200元和赔偿金800元。

    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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