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责成被告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当涂县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原告汤晋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当涂县劳动局承担。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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