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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程序瑕疵导致再审是维持原判还是先撤再判(2)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第三,再审中原告对“原判决房产作价23万元并归男方所有”无异议,应视为再审中确认的新事实。尽管这里的23万元房价与原判决房价是完全相同的,但其法律意义却完全不一样。原判决中的23万元房价非双方自认价格,也非价格部门认定价格,属于“空穴来风”,没有事实根据,因而是一个无效价格;而再审中的23万元价格,却是原告在再审中自认的价格,是再审中新出现的事实。依此新事实作出新判决,表面上与原判决没什么区别,但实质上是“相同”中的不相同。

  维持原判的条件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不具备维持原判的条件,应当先撤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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