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公款转移到外单位的账户行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0:24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侯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理由:1、从主体上分析,侯某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国家干部(副处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尽管侯某退休后,没有向社会公告和宣布,但他仍然以设计院院长的名义收取并使用设计费,其身份仍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侯某并没有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而是擅自将小金库存的公款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款使用权。3、所侵犯的客体系公款,侯某将设计院的公款存放在金力公司账上,其行为属于私设小金库,所以存放在小金库的设计费仍然是公款,性质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存放位置。4、客观方面,侯某实施了将存放在金力公司账上的公款擅自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因此侯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第四意见:认为侯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理由:1、对侯某的行为定性还要分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在职期间侯某实施大头小尾票,收取公款不入账,把未入账的公款借(送)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贪污罪。2侯某在职期间将存放在金力公司小金的钱擅自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处罚。3侯某退休后,明知自己已退休没有了任何职务,确隐瞒自己已退休的身份去结公家的帐,并且将结回的款拒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笔者认为第四种处理意见较为妥当。更符合本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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