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火有期徒刑3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宣判后,董宝军等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20人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20名被告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起,被告人吴端志纠集、带领手下,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与其签订采矿协议,允许其在铜矿开采矿石销售,非法牟取暴利。为巩固其非法采矿的垄断地位,2002年以来,吴端志拉拢刑释解教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其团伙力量的补充,以非法采矿聚敛的钱财为经济支持,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制造斗殴、伤人事件,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军、许海峰为领导者,以郑林等为骨干成员,以胡春林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吴端志被人砍伤后,认为与蒋煜(已判刑)团伙有关,遂安排手下多次持刀、矛等凶器对蒋煜等人进行报复、伤害。该组织除实施针对蒋煜团伙的犯罪外,还在铜陵地区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2006年9月2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端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个月。宣判后,吴端志等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2007年,全国法院仍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准确地适用法律和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