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2)
www.110.com 2010-07-24 15:07

  2006年8月1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火有期徒刑3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宣判后,董宝军等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20人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20名被告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起,被告人吴端志纠集、带领手下,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与其签订采矿协议,允许其在铜矿开采矿石销售,非法牟取暴利。为巩固其非法采矿的垄断地位,2002年以来,吴端志拉拢刑释解教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其团伙力量的补充,以非法采矿聚敛的钱财为经济支持,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制造斗殴、伤人事件,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军、许海峰为领导者,以郑林等为骨干成员,以胡春林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吴端志被人砍伤后,认为与蒋煜(已判刑)团伙有关,遂安排手下多次持刀、矛等凶器对蒋煜等人进行报复、伤害。该组织除实施针对蒋煜团伙的犯罪外,还在铜陵地区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2006年9月2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端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个月。宣判后,吴端志等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2007年,全国法院仍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准确地适用法律和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