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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轮奸犯罪中的未遂形态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案情] 2003年夏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与甲、乙同在甲的邻居袁家玩。当晚10时许,王要回家,因乙与王女是同学,甲、乙表示愿意送王女回家,二人并商量在送王回家路上奸淫王女。后甲开来自己家的车,与乙一起送王回家,当车行至两镇之间无人居住的一路段时,二人谎称车坏停车,下车商议决定轮流奸淫王女。先由乙上车,因其与王女同学,王女发现乙神色不对,就与乙谈在学校时的人和事,分散乙的注意力,乙迟迟未动手。甲见乙不动手,就让乙下车,自己上车将王女拽至后排卧铺,强行扒王女衣服,因在车内地方小,王女又反抗,甲喊乙帮忙,乙上车帮助按住王女手臂,甲将王女强奸,因王女极力反抗,此时路上又有车辆经过,乙以为是派出所查夜的,遂告诉了甲,甲强奸未遂,乙即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返回甲家中。在甲家中,乙又将掺有性药的水拿给王女喝,因水有异味,王女没喝,后王女跑到其他人家休息。二被告人案发时均不满十八岁。

  [分歧]

  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乙相互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少女,虽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是:二被告人事前两次商议在送王女回家的路上强奸王女,有轮奸的通谋,而且甲已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只是帮助了甲实施强奸,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是其不想实施,而是其发现有车辆经过,以为是派出所查夜的,加之王女极力反抗,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的,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甲属强奸罪未遂,被告人乙属强奸罪的帮助犯,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量刑。理由是:轮奸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有对王女轮奸的意图,但事实上只有甲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尚没有实施对王女的强奸,只是帮助甲强奸王女,没有轮奸结果的出现,对二被告人不能按轮奸对待。

  [评析]

  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对二被告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着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情形,如果仅以二人以上只有共同的强制行为,还没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就认为其行为不能认为是轮奸,那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放纵了犯罪分子,使罪与刑不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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