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初,在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做生意的杨爱桂、刘喜枝通过电话与福建省云霄县余福澄联系销售假烟,余经实地考察后同意给其批发假烟。此后,杨、刘二人先后邀约同在桥南市场做生意的蔡进华等5人合伙,每人出资25000元,共同向余购销假烟弁利,收到货除按每件提取50元作为年底分成外,各人销售利润归各自所有。杨爱桂负责与余福澄联系货源、组织资金与销售,刘喜枝负责假烟质量,蔡进华则专门负责汇款。假烟主要销往湖南岳阳、常德、湘西,湖北鄂西,重庆黔江,江苏徐州等7省市14个地区,形成了近20条固定的供、运、销渠假冒卷烟渠道。 2005年3月至10月,余福澄从福建省云霄县给杨爱桂、刘喜枝、蔡进华等人按“盖白沙”每件900元、“长沙”每件700元、“软白沙”每件700元、 “芙蓉”和“软芙蓉”每件600元发出假冒的上述品牌卷烟4321件,货值300.76万元。杨、刘、蔡等人将所购假烟全部用于加价销售弁利。胡定学将从杨爱桂手中购买假烟加价出售,销售金额达67734元。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福澄等五人没有烟草批发及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卷烟制品,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扰乱了烟草专卖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余福澄、杨爱桂、刘喜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进华、胡定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湖南省龙山县法院一审判处主犯余福澄、杨爱桂、刘喜枝有期徒刑各10年,并处罚金各50万元;判处同案犯蔡进华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同案犯胡定学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歧]:在此案的侦破、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贩售假烟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分歧。公安机关均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察;检察机关以余福澄、胡定学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评析]:本案是一起特大销售假烟犯罪,由于侦察、公诉与审判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致使案件从案发、侦破至审结耗费一年多时间。特别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由于没有鉴别检验过程和内容,样品来源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不认可,法庭未予采信,反映出打假欠准,效率不高。在当前制售假烟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下,整合和提高司法机关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处理能力,统一和规范对制售假烟行为的定性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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