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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科长开调拨单吞油款构成贪污还是职务(3)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其次、关于贪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本案被告人曾某系萍乡石油化工分公司全民合同工(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书)分公司于2003年7月间聘任担任分公司的业务科副科长。分公司是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分公司任职不属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且被告人曾某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不是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有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所以本案被告曾某的行为构成职侵占罪。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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