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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李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案情]

    被告人:李中,男,28岁

    2004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中流窜至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秦案都村,顺着一根木头攀上秦为明家二楼,又从二楼下到一楼进入秦为明夫妇卧室,掂着秦的上衣正从口袋内掏钱时,被秦为明发现,扭打中,被告人持尖刀捅了秦为明左胸部一下(致其左胸壁裂伤)秦遂从后边抱住李中,秦妻张玲琴惊醒后上前夺刀,其左手食指、中指被扎伤(左手2、3指裂伤第二指深层肌腱断裂),但其抓住刀仍不松手,被告人李中还用力乱捅,秦为明之子秦祥(1993年7月16日出生)听到其母呼喊后,急来父母卧室,见状便拿称砣砸李中头部几下,张玲琴才将李中手中之刀夺下。秦祥去喊来邻居李海涛、李卫明、牛广将李中捆住,后交给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

    [审判]

    2005年5月30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中犯抢劫罪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中对指控其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持否认态度。辩解为,自己是去寻找食物被发现后又被打伤并被抓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中非法潜入被害人家室内是为了劫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指控犯入户抢劫罪不能成立。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中,乘夜深人静之际,潜入他人住宅行窃败露后为抗拒抓捕持刀伤人,虽未劫取到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院指指控罪名成立,但按抢劫未遂认定欠妥。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公安人员提取的物证及被告人曾供认的情节来看,已明确地证明了被告人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李中以自己去被害人家寻找食物时被打,没有抢劫犯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中虽入户抢劫,但其当场被抓获尚未劫取到财物,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中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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