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健、彭锦秀、孙秀玉职务侵占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本案中,三名行为人私分企业财产的时间发生在企业实际停业近二年后,其侵犯的客体是建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抽逃出资罪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后或在经营期间,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三名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无疑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2)宝刑初字第407号。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徐敏芳;代理审判员:黄忠;人民陪审员:陈和英。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刑终字第671号。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智刚;审判员:顾梅;代理审判员:刘忠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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