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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盗自己财物也可构成盗窃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4

  其次,本案的盗窃已经既遂。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失控说,即财物的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既遂。第二种学说是失控加控制说,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本案中,在实施盗窃时,二人明知该车不是自己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明显的,且采用了秘密方法获取的,二人是共同犯罪。关于财物的所有权是王某自己的而误为是他人的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控制说的理论,该车已被盗窃者之一的小张控制和占有。对于小张来说,他的行为已经使本案既遂了。根据共同犯罪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本案中,小张的行为是既遂的,所以全案既遂。

  第三,财物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既遂的构成,只影响量刑。从共同犯罪的理论上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特定的目标,他们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联系,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他们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能孤立地只就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某个人本身的行为是否直接地引起结果的产生,来认定共同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行为是有机统一体的特点出发,我们不难看出,具有共同故意的多嫌疑人,都应对造成结果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是罪责大小的问题。本案中的所有权问题不能阻止犯罪的既遂,因为共同犯罪中只要一个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既遂,则全案既遂,大家都要对危害手后果负责任,而不能说一部分人既遂了,另一部分人未遂。因为同一犯罪过程,只有一个犯罪形态,不能出现两个犯罪形态。因而。本案财物是王某的不影响犯罪的既遂,但可影响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小张的行为既遂导致全案既遂,财物是王某的不能影响犯罪的构成和既遂。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未遂,构成盗窃犯罪的既遂,但在处理时因财物的所有权问题,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王某从轻处罚。 ——关键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形态对各行为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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