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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诉讼分离的单位犯罪应如何适用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一)单位与自然人诉讼分离的单位犯罪应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如何适用法律作了具体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时都是采取双罚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自然人与单位诉讼分离的单位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与自然人均能参加诉讼,但检察机关仅以自然人犯罪起诉;

  2、单位犯罪后,被告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被注销等情况,自然人在案;

  3、被告单位能参加诉讼,但自然人均未归案;

  4、被告单位存在、自然人亦在案,但被告单位无合适人员可代表单位应诉;

  对于上述四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我国主要在以下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1、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后文简称《纪要》)中述明了第一种情况的解决办法,《纪要》中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2、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后称意见)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称《意见》)中,则提出了第2-4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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